王伟清,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现执业于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多年来代理过多起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的代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广泛的**。现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本律师工作勤勉,认真踏实,恪守职业道德。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经济合同、民事经济诉讼、公司(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医疗交通赔偿、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协商谈判和合同的审拟等案件。“不能成为较良好的律师,就成为较**的律师”是本律师的座右铭。 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登记:效力与方法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技术手段。地下空间权作为物权的分支,当然应当透过登记对外彰显权利的存在及变动,“科学合理的登记规则是土地立体使用趋势至关重要的前提”。[26]一般而言,地下空间权的物权登记**遵循《*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有关传统登记的法则,如采用权利登记制,实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在登记效力上,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地下空间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权利形态,而表现为由地下空间所有权、地下空间相邻权、地下空间用益物权、地下空间担保物权等所形成的“权利束”,因此,对于地下空间权的登记制度设计,很难用一种登记效力模式简单划定。依照《物权法》第9、14条的规定,我*地登记制度系采多种登记效力模式之综合,即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处分主义为补充。将上述规则类推适用地下空间权,作为用益物权形态分支的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登记要件主义;空间地役权,按照《物权法》*158条之规定,在理论上应采登记对抗主义;空间抵押权,一般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地下空间相邻权为法定权利,*登记即可成立;至于地下空间所有权,在我*地公有制的社会制度下,并无登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