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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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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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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58弄1号
  • 姓名: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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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闵行区律师,婚姻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并轨“之可行性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1-01-23
  • 阅读量: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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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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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闵行区律师,婚姻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并轨“之可行性详细内容

    王伟清,民商法,刑法*律师,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上海*刑事律师团队主办律师,*刑法*,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王伟清律师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博学敏思、业务**,对各类刑事案件,房地产、婚姻,合同,劳动及相关状况均有深切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善于运用法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对承办的案件精益求精,既善于从宏观上把握案情,条分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洞察症结之所在,又能见微知著;从而使案件有较完善的解决方案,取得较理想的结果。
    
    
    
    
    婚姻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并轨“之可行性 
      婚姻效力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按行政程序处理必然弊端甚多。因而,应当进行**改革,实行“并轨”,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即将婚姻纠纷全部纳入*的民事诉讼轨道处理。但考虑到目前的法制现状,可以分两步走,即“事实并轨”与“法律并轨”,分步完成。
      (一)关于“法律并轨”问题
      “法律并轨”,就是通过立法途径,修改现行立法和补充立法,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1、取消民政机关主管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改由*统一主管。目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由民政机关主管的婚姻案件,事实上只有婚姻法*11条和与之相关的婚姻登记条例等,但所规定的主管范围有限,就是撤销胁迫结婚。而撤销胁迫结婚*主管更有利,规定由民政机关与*共同主管意义并不大。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胁迫结婚,应当出具“能够证明被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北京市*还规定,当事人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民政机关才受理。据一些*门的同志介绍,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实际上是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受理这类案件。因而,保留民政机关主管此类案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取消民政机关与*共同主管,改由*专门主管是*可以的。
      2、通过立法或**解释明确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纠纷由*主管。目前,对于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纠纷的主管规定不明,造成当事人在民政机关与*之间“打转”。对此,应当明确由*主管。而且不能开口子,一开口子就*对一些纠纷产生相互推诿,弊端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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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刑事律师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上海市58弄1号,联系人是王律师。 主要经营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代理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