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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清律师深知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各类劳动纠纷,是企业平稳经营的前提条件。深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 王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办理各类疑难一审、二审减刑及无罪刑事辩护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缓刑及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本地人际关系优势的结合,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维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 王律师在办理业务的同时,不忘钻研法学理论,在多家法学**期刊发表过多篇论文。多次参加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时间》、《法治时空》、等栏目,对社会热点及争议案件进行法律点评,发表律师意见。 王律师愿利用身兼工科、文科两大学科的优势,将理工**特有的严谨、缜密的思维方式与法学学科的逻辑思维方法结合起来,以诚信、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应当承认,统合说在今天很有势力。在相当的学者看来,我国《合同法》*111 条关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将瑕疵担保的救济方式称之为违约责任,是瑕疵担保责任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制度之中的明白无误的论据。于是,面对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说,有位民法研习者颇感不可思议,并理直气壮地质疑到:“《合同法》*111 条明确表述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怎么还说瑕疵担保责任独立于违约责任?”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结民事权利与地区公权力之中介。[4]闽台学者林诚二指出:“各债权人之给付受领权,复受责任关系所保护,但责任关系之具体体现,则在与诉权之行使,因是,责任乃债权与诉权之中间桥梁。”[5]即所谓的:无债务即无责任。自然债务既是其中之一,有人认为:既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不能诉请*予以强制履行,那么,它就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机动车通常都要上路行驶 ,从事运输工作 ,但也不尽然。例如 ,在新车买卖过程中 ,汽车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买汽车 ,再将汽车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时汽车仅仅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出现,尚未投入道路运输。又比如 ,许多农村的手扶拖拉机只是在田间地头从事运输和耕作,基本上不会在公众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对尚未投入或根本不会投入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来说 ,一般不会也无须到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 》* 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 ”。言下之意 ,如果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也就不必办理登记。这些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无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通工具,故应当与一般动产作相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