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毕业后曾在上海*机关工作过,了解*内部处理程序,并多上海公检法人脉丰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不断求知**、钻研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中一向尽职尽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做好人权的卫士、法律的捍卫者和匡扶公平正义的战士为信念。在履行职责中,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为民排忧。且我们的律师团队分别具备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本团队以“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团队建设理念,以“规范化、**化、**化、信息化”为发展目标,以“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为建所宗旨;以“高质量、高品位、**”的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较**、较**的法律服务 为了改变案多人少,诉讼拖延的现状,发端于八十年代末的审判方式改革,开始改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做法,而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举措得到了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肯定。其*64条分三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再次表明,在我国举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将可能承担败诉的危险。人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核实证据,只有出于特定的事由,人民*才依职权进行一定的调查*活动。这就表明我国的诉讼模式已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为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此时,如果当事人要诉请离婚,就**自己承担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而不可能再依赖*的职权调查。如果证明不了或证据不充分时,其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的支持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念尚未*植根于人们心中;男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男尊女卑的观念尚未*捎除,妇女在升学、就业、担任地区公职等问题上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妇女解放仍未**实现。这样的场济社会状况决定了我国婚姻关系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自主婚姻虽占主要地位,但还存在非自主婚姻和半自主婚姻,即使是*的自主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还远未普遍化,大多数人在选择配偶时还不得不考虑到各种非爱情因素,如: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家庭状况、财产收人、住房条件、文化水平、外貌等等因素。因此,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脱离了我国实际,具有**前性。 世界上较早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规定了别居制度的法律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2](P94)到目前为止,别居制度在多数西方地区已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国际上甚至为此还**了相关的条约,如《关于离婚和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公约》、《关于承认离婚与别居的公约》。虽然各国有关别居制度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但相同点有下列基本内容:(1)别居是离婚的主要依据。很多地区的离婚法把夫妻别居达到一定期限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2)别居是离婚的准备阶段。有些地区规定夫妻**先别居或实际别居,满一定时期才可判决离婚;(3)别居是构成遗弃配偶的一种形式。不间断地单方面别居达一定期限是构成遗弃的必要条件,而遗弃又是申请离婚的主要法定理由;(4)别居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