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1995年成立的上海**批律师事务所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 **特长 王律师为累计达数十亿元的贷款项目及包括世界五*跨国企业在内的担保、房地产、建筑、国际贸易、工贸、实业、机电、信息科技、货运等行业的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起草合同、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承办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数千起各类案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暴力,经济,治安犯罪辩护,公司贸易及投融资、房地产及建筑、劳动婚姻及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及财税、交通物流等,在国内外诉讼、仲裁及非诉方面均积累丰富律师执业经验,与国内外**人士有良好合作关系,为客户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律风险,为个人及企业发展提供较佳法律解决方案。 职业信仰:做法律之师,护法律之尊,踏法治之路,扬法治之威 人生格言: 坚持正道 天道酬勤 对法律概念的评价不能脱离概念的功能,较能反映概念功能的表述是较优的。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规则,是诚信原则对权利行使的约束。“诚信原则适用于一切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因而衍生若干常见引用之原则, 如权利禁止滥用之原则, 义务须符本旨之原则等。”[3]诚信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成文法的预见力之不足, 在立法存在不足时赋予**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由诚信原则派生出来的具体制度, 也旨在各具体领域发挥着弹性的调整功能。较明显的例子当属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中总是包含了“违反诚实商业习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善良风俗”之类的弹性条件,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正在于弥补设权规则的预见力之不足。 上面提到的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个人之间相互的行为产生的增加的市场价值或者增加的知识公共积累。这些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产品、市场价值和共享的知识信息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由社会享有或者由社会来使用的。不过,信息和知识是无数的个人努力和劳动的结晶,是社会产品,与主张知识信息由社会享有或者使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里涉及到知识和信息的“社会所有权”。虽然现实中,没有人为集体智慧的使用付费,在教育等领域已经间接地做到了:当父母为孩子的教育付费时,可以看成是社会知识宝库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公正地购买了。这种形式,通过各种教育形式被扩展了,甚至还延伸到了不再接受教育的人们。所以,如果说社会以对一些知识信息的储藏提出补偿的主张,那么个人通过教育等形式已经公正地购买了这种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占有了源于较初的智力创造者创造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对这种知识和信息的利用,社会也没有理由要求被补偿。智力创造者因为其智力产品的创造行为而对社会的增加的价值——虽然这部分价值至少较终是由社会享用,为智力创造者主张对该智力产品的权利提供了充分正当从连带债务的效力来看。连带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以是否及于他人为标准,分为**效力和相对效力。**效力事项包括债务清偿及与清偿有相同效果的行为(如代为清偿、提存)、混同、抵销、确定判决、免除、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这些**效力事项,通常关系到连带债务的基础——债权本身存在与否的问题。相对效力事项,如请求给付、连带的免除、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等,原则上发生相对效力,仅对发生事实的连带债务人生效。可见,由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对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所生的有关债务的发生、移转或消灭的事由,除可发生**效力的情形之外,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生效力。因此,即使以数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也可能因相对效力的事由,导致出现胜败不同的判决。故以数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原则上为非必要共同诉讼,已无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