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1995年成立的上海**批律师事务所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会会员、刑法**委员、上海*律师、上海法律援助律师、先后在欣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沪护法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办理案件千余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犯罪辩护、缓刑、减刑、无罪辩护等)、婚姻家庭(擅长离婚调解、离婚诉讼、婚姻调查、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经济纠纷处理,公司、劳动、房地产、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诚信服务 关于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曾有学者担心授予的财产权与增加的价值不相符合。例如,RobertNozick怀疑为什么一个人拥有他施加了劳动的东西而不是失去他的劳动。他曾设想如果某人把一瓶西红柿酱投到海里,该人是应该得到海洋还是失去西红柿酱。 [7]他的观点是,不能因为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就能够占有整个火星甚至宇宙,也不能因为向大海投了一瓶西红柿酱而拥有整个大海。也就是说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也要考虑到物的增加的价值。 对此,他明确地指出,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 [8]比较而言,增加的理论更加适合于知识产权。当思想的创造者在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时,通过允许他人从思想的公有中以较少的劳动获取财产而为他人增加了一些价值。知识产权的法律史就包含了许多增加价值的足印,知识产权的立法史不断地反映了发明家、作家和艺术家把增加的价值贡献给社会。 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场合,诉讼标的的性质虽然对于数人**合一确定,但是,数人非**共同诉讼,数人中任何一人各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只是该一人诉讼所受判决,**合一确定,其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人。一旦数人一同起诉或者被诉,该共同诉讼究竟属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有区分的必要。因为普通共同诉讼虽然是数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但就其性质而言,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仍各自独立,原则上不因其合并为一诉讼而受其影响。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不同,为了达到裁判合一确定的目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有特别的规定。实质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区别的核心点就在于:是否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所谓“合一确定”,依大陆法系通说,是指在法律上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即既判力所及)而只能统一作出实体裁判。若仅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问题,于各共同诉讼人应受的判决具有影响,在理论上应为一致判决,而并非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对于各同诉讼人应由判决合一确定的情形,不得解为必要共同诉讼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 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类型, 禁止权利滥用是一个可追溯至罗马法的古老的民法原则。何谓权利滥用,民法理论中主要有下述不同的界定: 1. 故意损害说。此说认为“以故意损害他人为目的而行使权利”即滥用权利, 如《德国民法典》*226 条规定: “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 越界说。此说认为“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 **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2] 3. 违反目的说。此说认为,权利的行使违背权利设置的目的即权利之滥用。例如1922 年苏俄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以不违反社会经济目的而行使者,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