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具体辩护范围包括侵财性犯罪、暴力性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擅长从控方的证据材料中寻找有利的辩护方向,从而使被告人获得理想的处罚。每年承办三十余件刑事案件,对每一件案件仔细梳理,不放过任何细节。因为我们深知,刑事案件来不得半点懈怠,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都寄托在我们的工作中,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扎实的工作来完成。 王律师办理了百余件刑事案件。除在上海市及周边县市区办案外,还受当事人委托,到外地办案,严谨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技能,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以及成熟的工作经验,使所办案件均受到客户**。在这方面的实务操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的执业经验,善于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交流沟通,寻找到较有利于实现委托人利益的解决方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来“真诚待人、勤奋做事”,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 经济学理论具有这一含义:权利群弥补了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自然,假定获得生产和革新的理想的水平的合乎需要性),在社会上的存在是合乎社会需要的。在这方面,洛克的劳动学说表明,可被容许的确定地位的变量反映了每个人对于他自己劳动果实、天赋和能力的权利。简言之,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维护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在于:(1)它有一个与社会对于创造性和革新相关联的、正当地建立在结构主义考虑之上的制度性结构;(2)在确立作者和**作为由制度性结构建立的权利的所有人上,它包含了确定地位的变量,而该变量在结果主义的意义上是被容许的。在结构主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理论——是与结构性问题相关而不与确定地位的问题相关,像权利的赋予这样很明确的问题。另外,对全部物的占有,*被认为是通过确定了物的内容,某物进入了财产权的范围,这被认为是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结构上的事情,而不是劳动理论所关注的。与劳动理论相比,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似乎更能够有力地证明财产权覆盖整个“物”,而不是仅仅覆盖到“增加的价值”。 从我国目前立法状况来看,我国民法通则*五章*四节开创了人身权独立立法的先河,但是关于人身权的全部法律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而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则没有规定,我国关于配偶权派生身份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法中,但婚姻法中只是用*8条和*10条规定了夫妻姓名权和住所权两项派生身份权,而对较能体现配偶权本质特征的同居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则未作任何规定,配偶权中的同居义务和贞操忠实义务,我国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尽管立法机关和学者认为此两项义务乃是配偶法律关系中的应有之意,因而不必用法律明文规定。然而,法无明文规定,势必会滋生无法可依的土壤。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利补救法律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某些配偶或*三者侵害配偶权利的法律责任,尽管较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司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由*三者介入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须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但这一规定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而且这一规定无法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三者,因此,通过立法保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正是我国民法和婚姻法所应共同承担的任务。 所谓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必一同起诉或者一同被诉,而有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自由,若数人中一人选择单独诉讼,该一人所受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人,但若数人共同诉讼,则其法律关系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一确定,*不得为歧异判决的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仅在避免既判力的冲突,凡某单独诉讼判决的效力,于法律上应及十当事人以外的*三人的,如该*三人为其共同诉讼人,即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2]因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标准,即为“既判力所及”,某人在未为共同诉讼人时,如为既判力所及的范同,一旦并为共同诉讼人时,即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这里的“既判力所及”,无胜诉或败诉的区别,也不论是否仅形成力有所及于{11}。 普通共同诉讼是原本独立的可能之诉的合并,对于被合并的诉,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提起诉讼,法律上无强制当事人**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以独立性为原则,共同诉讼人之间无特别的关系,各自独立地与对方当事人实施诉讼,*对于各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裁判,既可合并为之,又可分别为之,判决在各共同诉讼人间无须合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