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

  • 16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58弄1号
  • 姓名: 王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徐汇律师/上海徐汇区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1-01-23
  • 阅读量:32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  
  • 关键词:

    徐汇律师/上海徐汇区律师详细内容

    •	王伟清律师,法学**毕业,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为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律师先后承办1000多件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并为多家企业**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深受当事人的**。
    王富利律师尤其对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仲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产分割继承及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款清欠等方面纠纷有*到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追加*三人制度中,*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显然是基于本诉被告对其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则》*14条的规定,引入诉讼**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引入诉讼的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其二,如果被告被认定对本诉原告负有责任,则被引入诉讼的人对被告负有或可能负有责任。因此,关于引入诉讼的较为普遍的理论是,*三人有义务对被告进行赔偿,或者有义务共同支付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被引入的当事人直接对原告负有责任时,则不属于引入诉讼,他**对被告负有法律义务。而在诉讼介入中,作为权利的诉讼参加,参加者若表明不允许其参加诉讼,它在诉讼中的权益将可能遭受损害。而且对方当事人也未表明其权益也未得到充分的实现,那么诉讼参加应是许可的。一些联邦**法告知了*哪些人有权介入诉讼,如果某些人属于此类情形,则《规则》*24 (a)要求在联邦*审理的案件中,这样的人应当有权介入。同时《规则》24 (b)则表明,某人可以作为权利事项而介入诉讼,即如果一个诉讼外的人的权益被一个现在的诉讼所阻碍,那么他应该能够介入诉讼以便保护其权益,除非其权益已为某当事人所充分代表。《规则》24 (b)同时也规定了允许当事人介入的情形,但这种允许的介入不同于权利介入,只有“当一个申请人的请求或抗辩和主要的诉讼具有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时,才能被允许介入。[7]依照《规则》*24条的规定,当当事人有权介入或可以介入时,在*的自由裁量下,该当事人被允许介入。 
    规则**,原则**,因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那么,我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电子*的规制原则呢?一条重要的思路是,既要参考我国传统的*原则,也要援引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先进立法例以资借鉴。 
    
      从有关国际文献来看,迄今为止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思想是“六原则论”和“三原则论”。前者为计算机证据国际组织于2000年12月4日在八国集团的会议上提出:(1)在处理电子证据时,各种普遍性的法科学原则和程序原则**得到遵守;(2)扣押电子证据时****其不发生改变;(3)任何需要接触原始电子证据的人员**经过**的培训;(4)对电子证据进行扣押、接触、存储或转移的一切行为,都**完整记录,并加以归档备查;(5)有关人员在保管电子证据时,对其上所实施的一切操作负责;(6)任何负责扣押、接触、存储或转移电子证据的机构,均有责任落实上述原则。[24]后者为美国**部于2001年在《计算机现场勘查指南》中颁布。其中规定,处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普遍性的法科学原则和程序原则:(1)固定和收集电子证据时不能改变该证据;(2)对电子证据实施检查的人员**经过**的培训;(3)对电子证据进行扣押、检查或转移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完整记录,并加以归档备查。[25]不难看出,这两种思想在电子*的规制原则方面是基本一致的(“六原则论”相比“三原则论”只是在数量上多了责任方面的规则),它们都是主要基于电子*的技术角度、兼顾考虑电子*的法律程序而设立规制的标准。 
    **章“刑讯逼供的基本理解”。分为三节,分别论述了对酷刑的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以及刑讯逼供行为的性质。这一部分内容是基本、基础而不得不论及的问题,后续的理论研究均是在本章的基础上展开的。表面上看,刑讯逼供这一概念尽人皆知,实际上与之相关的众多基础理论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或尚存研究空白。本章的主要观点是:其一,刑讯逼供是酷刑在当今世界较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刑讯逼供的英文表达是Extort a Confession byTorture。因此,要达成对刑讯逼供的准确理解和深入探讨,**先对Torture——酷刑进行释明和辨析,这需要对国际公约中惩治和防范酷刑的规范进行研究。其二,刑讯逼供与刑讯逼供罪不同,本文研究的刑讯逼供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为,这种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行为方式均需要作出专门的界定,与实体法上的刑讯逼供罪加以区分。其三,刑讯逼供的行为性质这一理论上的研究空白需要填补,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一种滥用地区权力的行为,在现代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http://a1343500385.cn.b2b168.com
    欢迎来到上海刑事律师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上海市58弄1号,联系人是王律师。 主要经营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代理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