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毕;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一、擅长法律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私人律师 二、服务范围 (一)刑事部分: 1、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参加庭审活动,依法为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二)民商事: 1、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或特定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①起草、审查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公司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电子*的法律挑战与因应 在世界范围内,电子*登上人类**舞台已经有些年头,而且发展态势迅猛。自从1991年在美国召开的国际计算机*会议**提出了“电子*”一词[22]后,关于电子*的实务和理论发展便一直处于快车道。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关于电子*的重要国际会议召开,一些地区或国际组织也启动了电子*的制度和平台建设。2001年2月,西方八国集团的**和内务部长在意大利召开会议,**研究关于查找和确认网络罪犯的解决方法;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旨在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依据,联邦调查局设立了专门的电子*实验室负责研究电子*的标准规范;其他地区也陆续涌现出各种专门的电子*部门、实验室和咨询服务公司。我国于2005年6月召开了首届中国计算机*技术峰会,此后该峰会每年举办一次(2008年改名为中国计算机法证技术峰会)。与此相应,国内有关电子*的研究课题纷纷立项,如电子物证保护与分析技术(地区863项目子课题)、网络安全入侵*系统(地区网络安全课题)、打击计算机犯罪侦查技术研究(地区“十五”**项目)、电子物证检验系统的研究(*应用**计划项目)等等,它们较大地提高了我国在此领域的科研水平。 无论是从国外还是国内的现状来看,电子*都面临着技术提升和法律规制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电子***朝着*技术综合化、*范围扩大化、*工具**化以及*过程标准化的方向努力,以更好的技术能力回应日益增加的**实践要求;另一方面,电子*本质上属于地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法律的规制迈上法治的轨道,特别是要满足法律有关证据采用标准的基本要求。鉴于本文的写作主旨,下面将**针对电子*所遭受的法律挑战及相关因应措施展开论述。 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处理。(1)在本诉发生移送管辖时,反诉应随之移送;(2)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反诉可由一个或全体共同被告对一个或全体共同原告提起;(3)被告提出反诉后,应交纳反诉部分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被告在通知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应裁定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4)反诉受理后,应依法及时向反诉被告送达反诉状或将反诉原告口头反诉内容告知反诉被告,并允许其进行辩驳;(5)被告提出反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本诉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反诉则可以按撤诉处理。对**到庭的被告,人民*可依法适用拘传的有关规定;(6)反诉受理后,如反诉被告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有关规定;(7)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否准许,应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撤诉的,反诉原告经传票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对于提起反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同时审查判断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能否胜诉,各自对对方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在判决中应先判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是否负有义务即负有何种义务,接着判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是否负的义务即负有何种义务,如果双方所诉均被支持,即相互负的义务,则需进一步判明双方权利义务相抵后的结果;(9)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再审阶段始提起反诉的,人民*不能支持。 我国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及其理由 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所引起的再审,因*院抗诉所引起的再审以及*主动提起的再审。针对上述三种因不同主体所引起的再审程序,法律亦规定了不同的审理*。修改之前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也可以提审。对于因*院抗诉所引起的再审,民诉法规定,较高人民*院可以对包括较高人民*在内各级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院对下级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地方各级人民*院对同级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则应当提请上级人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虽然民诉法及相关**解释并没有对因*院抗诉所引起的再审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级别对等”原则,较高人民*院只能向较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院只能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