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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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58弄1号
  • 姓名: 王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上海闵行区律师/闵行律师/闵行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1-01-23
  • 阅读量:19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  
  • 关键词:

    上海闵行区律师/闵行律师/闵行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王伟清律师,男,从事律师执业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做为一名专职律师,自从业以来本着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律师执业规范及职业道德要求来办理各类案件。从业伊始便从经济纠纷 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着手开展业务。从业十余年来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近二千人次,为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业务是办理各类法律诉讼案件,为企事业单位担任长年法律顾问、为公民个人担任私人律师,比较擅长的业务有刑事案件,经济合同,劳动,交通,侵权赔偿、婚姻继承、房地产买卖、各类刑事案件辩护。近几年相继发表了《谈谈律师自律 》、《犯罪未遂的审判实践》、《论经济避险的适用》等多篇理论业务文章。
    
    
    
    我国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完善而建立起来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于1986年12月2日**颁布,并于1988年11月正式试行。我国虽早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改革、开放,但当时的经济体制仍属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远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地区的宏伟目标。所以当时《破产法》的出台不可避免地带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局限性。(1)《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扩充了破产法的功能,将破产法作为促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措施加以利用。(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重复了我国按所有制形态立法的痼疾。《破产法》*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致使后来1991年颁布的《*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时不得不采取补救措施,又专章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造成我国破产法的双轨制。
    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根据**实践,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一般包括:(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由这些部门或个人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被探望子女的父或母的疏导教育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避免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创伤。缺少*专门的法律。我国现行调整医患关系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其间缺少整体性、系统性,没有全面规定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预防医患纠纷发生、解决医患纠纷、确保双方实现权利的系列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许多医患关系的重要问题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存在无法可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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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刑事律师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上海市58弄1号,联系人是王律师。 主要经营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代理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