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男,从事律师执业数年,现执业于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十余年法律的工作经验和多年的律师工作,造就成为上海地区的**的**的*律师。 主要代理各类暴力,经济,职务,治安等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等纠纷,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数千件,诉讼案件常常反败为胜,仲裁案件得心应手同时,为大连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包括起草、修改、审查企业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各类经济合同、劳动合同;为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处理职工纠纷、工伤纠纷、与其他企业债权、债务纠纷、股东间的纠纷;为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行为进行前期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切实做到为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把关;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关,做到防范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也愈趋激烈。竞争本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其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一些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的企业无疑将退出市场。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地区一方面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即企业包括公司走向市场当依法核准。另一方面,其日后退出市场也应依法定程序注销,该法定程序一般是指清算或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损失,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一系列善后问题,应当成立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也即清算组织。近年来,笔者审理了一些破产案件,通过审判实践,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地位、人员组成及其职能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认为现行立法规定的清算组织存在比较严重的行政化色彩,清算组成员职责不明,清算效率低下,造成*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破产财产不能及时流转,职工安置不能早日落实,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及时得到分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因此,笔者运用法理及比较法对我国现行破产清理主体问题加以剖析和研究,以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破产清理主体制度,对破产法和**活动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的,可视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1)对阻挠刁难及拒**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2)对经常性无故妨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在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对方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3)对以藏匿子女为目的,以及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对未成年子女予以妥善安置。无期限的存续效力。信用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信用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自其从事经济活动时即可产生,因此该权利的取得为原始取得;从权利的转让来看,信用权与附随的民事主体相联系,即信用权与特定企业不能分割转让。也就是说,在受让某一企业时,该企业信用权可能随之移转,在这个时候才会发生继受取得;从权利的消灭来看,信用权与特定民事主体共存亡,一旦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其信用权也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