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现执业于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用力只是合格,用心才是良好”为执业格言,将成为一名良好律师视为自己一生的追求和目标。 担任**执业律师之前,曾在*工作,对刑事,民商,公司的设立、管理和房产,劳动、经济纠纷的解决具有*特的**优势。 熟悉刑法,婚姻法,交通法,房产发,公**、合同法、破产法等经济领域方面的相关**法律,担任部分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多次参与各种商业谈判和相关的合同的审拟和签署,为当事人成功获取较大的合法利益、降低法律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正担任某2家国有大型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对资产并购、企业改制、劳动安置、破产清算事务和房地产纠纷的处理等具有丰富的经验。 特别擅长刑事案件, 民事方面擅长婚姻家庭、离婚诉讼之调查*、析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关注女性权益,致力于推进女性独立、自强的人生理念。 业务范围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经济合同、民事经济诉讼、公司(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医疗交通赔偿、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协商谈判和合同的审拟。 地下建筑的变动主要方式 1.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出让 在《物权法》出台前,各地对地下空间开发用地方式,以基础设施或交通设施建设为主,商业、办公、旅游、工业等经营性开发相对比例仍然较小,多是根据实际情况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解决。《物权法》颁布后,随着地下设立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明确,以往地下空间权的设立方式显然不能继续沿用。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地下空间分层利用的现状,甄别土地分层利用的具体方式,区别对待:对可以单独建设的以经营性为主的地下空间,其土地使用权应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对于附属于其他项目建设或者不宜分开的结建项目,原则上不能单独流转,其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服从和附属于主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除此以外,对于地铁、通水排水、通电、电信、地下交通隧道、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垃圾处理系统、地下大型能源供应系统等在*部《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地下用地需求,应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2.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转让 就目前国内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出让主要限于地上空间没有使用权人的地块。而对于在地上已经有明确使用权人的地下空间而言,应该如何转让,《物权法》*136条仅简单规定:“新设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法律仍缺乏有效规则。而在实务上,我国奉行的是“一地不得许二主”原则,即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用地单位,只能有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尽管其实际使用空间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但其他人却不能再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建设,除非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且即便有其同意,获得的权利也难谓“物权”。我国有学者便认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之后,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再单方面设定空间利用权,以免妨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30]就域外的规定而言,即使对有地上权利人的地下空间也认可其流转,但**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例如,日本法就规定,为了不侵害既存关系者的利益,设定空间地上权要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为要件。[31]而同意权人的类型具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对该空间范围享有用益物权的人;第二类是以该使用收益权为标的之物权人,主要是指担保物权人;第三类是预告登记人。[32]由此可见,日本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更加周全,尤其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