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王伟清,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目前为通达机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五家子公司、上海(地区)**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曾参与办理的典型案件有:1、××建设集团诉××置业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背后涉及上百名民工的工资问题,事关民生且易引发不稳定因素,作为律师责任重大。立案后即成功申请*先予执行了部分工程款以解决民工生活问题并稳定其情绪,此后又依法申请*保全了被告(××置业公司)近千平方米的商业门面为将来案件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开庭前又通过前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工程造价事务所、劳动行政部门等收集到大量有利证据,**周密的诉讼方案。较终*判决支持了建设方全部诉讼请求。2、××实业集团与上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标的达600多万元,处理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上海公司(债务人)财产的控制。经过与当事人的配合追查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时间协助承办法官保全了对方足额财产,从而使我方当事人化被动为主动,对方不得不主动请求调解。3、罗某非法持枪,经过王律师代理,王律师进*会见当事人时发现当时罗某的强制任然没组装完成,就不构成非法持枪,在*院时以较终证据不足予以释放。4、将××职务侵占案:谢××系深圳商人,来上海经营项目过程中被上海市经侦支队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立案侦查。经过会见将××及其亲友并查询有关资料后,律师认为本案属将××所在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斗争,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与公安机关和*院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依法为将××申请取保候审,之后*院也决定对谢××不批准逮捕。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构成要件 执行和解就其性质而言,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和执行工作实践做法,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而达成协议的,**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准许: (1)和解协议**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 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和解协议的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并且体现当事人的内在意志。任何外来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或一方当事人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均不能体现当事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出来的和解协议,才能为法律所认可,引起执行程序的结束。 (2)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从事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资格。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就难以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无法就执行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所以,执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形式执行和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