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参予办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数千起,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严谨认真的办事作风和以委托人合法利益**一切的服务理念,在代理过程中能充分的运用法律知识灵活处理各类**问题。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到的见解深受委托人认可。尤其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及民事侵权索赔。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涵义 1.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念 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资源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 执行和解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规定》*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加以变更,使之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对于人民*来说,可以节约执行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执行和解有以下几个特征:**,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较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可以据此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