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在多年律师执业中,凭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312上海特大爆炸案专案案件”,和上海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并为几十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通过成功的辩护和代理并以诚实守信、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娴熟的法律业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了***的法律服务,受到广泛赞誉和一致**. **特长:刑事,民事,房地产,经济,公司,劳动,交通,重大疑难案件. 损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结果是指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法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利益减损的客观事实的法律后果。利益的减损,在法学术语上称之为不利益。 损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即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应当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损害结果它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的不利后果和虚构出来的现象,且这种事实是能够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给予认定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的行为行使的权利构成危险或妨碍的,虽然没有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但因严重危险或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并影响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实现的,因而这种损害结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是主观臆想和混淆是非的片面性现象。 事实给人一种坚实和**的感觉,一个电视栏目会告诉观众它是在“用事实说话”,一份报纸会告诉读者们它是在探寻“事实背后的事实”,一位律师会在法庭的慷慨陈词中说“事实胜于雄辩”。①因为事实具有语言依赖性。亚里士多德曾经对人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人是具有“逻各斯”(logos)的生物,对“逻各斯”的常规理解是“理性”,而加达默尔将其理解为“语言”,因此,人便成了具有语言的生物,当然,语言在本质就是理性。② *二,损害结果的确定性。亦即系损害结果的范围以及其损害结果的程度是可以确定的,而这种损害的确定性是可以具体到用于货币来计算和衡量的,如财产毁损,人身损害,它们可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计算,很显然,**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及其程度,因为这是损害行为发生结果在赔偿时所应考虑的问题。假如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具体的程度,是不可能在损害结果上发生法律后果时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来判断是否应当赔偿甚至于要衡量应当赔偿多少。这是较基本的根据,也是较本质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