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 从业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1300余件。此外,还一直担任中国华东冶金建设公司二公司、上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上海证券公司**路营业部、邢台市水公害泥制品总厂等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管理、生存与发展、经济纠纷等各方面出谋划策,提供*的法律服务。 因工作成绩**,多次获得嘉奖, 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深入各个部门法的研究与实践。尤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法领域,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并积累了办理民商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此愿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 根据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及其因犯罪行为所受的侵害与损伤,针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乏与救助缺失的现状,笔者将从国际国内的实际出发,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设立寻求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并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进行初步的构想。 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依据 (一)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理论依据 1.社会契约论 “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包含着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要求,这构成了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层次,当体现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矫正正义就要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境况回到较初的平等状态,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一种矫正正义,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就是要在罪行发生后,帮助被害者实现被害恢复,保护弱者权利和利益,实现契约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