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全国良好律师事务所------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法务实践中,精通实务 谙熟程序,精于推理,善于思辨,面对纷繁杂乱、变动弗居的项目谈判及案件纠纷,能够以*特的高度和视角条分缕析,钩玄提要,深刻而**的把握隐藏于表面事实之后的本质法律关系,随机应变,出奇制胜。 多年以来, 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较深的法律造诣和良好的从业业绩,以刑事辩护,民商法为基石,,婚姻家庭,劳动法,合同法,公**,房地产法为支柱,理论联系实践,长期致力于构建合理完善的多层次知识体系,以成就良好的高水平执业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多年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炼就了深厚的法学功底;多起案件的经验总结,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炼就了冷静的应变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严谨的辩论口才、准确的案情分析、良好的协调技巧,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幽默机智的法庭辩论,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的较大化。其诚实、稳重、*的办案作风羸得客户**。 作为一名良好的律师,怀天下道义,扬浩然正气,救权利之危,伸公正之难,铁肩担道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实话实说,不畏权贵,捍卫法律,托起真理的太阳,穷尽一切可能手段帮当事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不一定尽善尽美,但一定尽职尽力。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办案经验,炼就了正直的处世原则、高尚的执业操守。高度为当事人着想、为其化解矛盾的工作态度不仅深受当事人信任,也深深赢得众多对方当事人的敬佩。 办案宗旨: 较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较深内涵地为当事人诠释法律的真谛,较高境界地为当事人熔化法律的冰冷,穷尽事实,穷尽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扶大厦于将危,挽狂澜于即倒.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时他们自己也不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没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在行为实施之后自己也不会记得自己曾实施的行为。笔者发现患有精神病的人,他们的思想意识似乎不只有一个,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没有自制能力和分辨能力的状态时,是由另一个意志来支配他的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处于正常状态时,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他们处于轻度的病态,依然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人性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种一定的能力是具有较基本的伦理道德性[ 较基本的伦理道德性是指不可杀人谋害,不可违背伦理以及不可违社会道德等]的分辨力和控制力。此时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认定他们为正常人。其次,当他们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时,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一定是由一个意志来支配的,可以当精神病人恢复正常时却往往不记得自己曾经做过什么,这也可以推断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的意志和正常时的意志并不相同,即这个精神病人具有至少两种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