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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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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58弄1号
  • 姓名: 王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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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闵行区律师,闵行行政区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1-01-23
  • 阅读量:23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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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闵行区律师,闵行行政区律师详细内容

    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地区**高校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执行业于上海南星律师事物所    王律师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和房地产法律业务。代理数十件无罪释放刑事案件并曾多次参与苏州当地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谈判,外商投资等非诉讼业务。主要负责公**律文书的起草、修改案件谈判工作。与多家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曾参与“某内资银行应收账款诉讼案件”,“某外资银行涉嫌提供不准确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侵害投资者利益案件”等等。 王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委托人普遍的认同。
    它指出了罪与刑要相当的原则,即轻罪重罪要与轻罚重罚相对应。虽然这一理念直到现在都对刑罚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也不*等同于我们现代社会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康德将其报应刑的理论归纳为是同态报复,他认为刑罚应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打了别人就等于是打了自己,你杀了别人就等于是杀了自己,他的报应刑观点又被称为等量报应刑。黑格尔相对于康德来说,思想上好像是前进了一步,把“等量”提升为“等价”,但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黑格尔认为报应刑应当是等价值的,因此又被称为等价报应刑。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道: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那么作为对犯罪的否定,刑罚也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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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刑事律师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上海市58弄1号,联系人是王律师。 主要经营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代理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