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现为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律师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参与了近千件各类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工作,对诉讼全过程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专 长:房地产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基础设施法律事务、公**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 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学善思,刻苦钻研,除律师基本业务外,一直致力于研究刑事案件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侵权、劳动争议处理及办理公司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和协调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正义、责任、准确、*是其一贯的服务宗旨。“客户的需要就是我们追求的较高目标!”王律师将继续以十二分的服务质量回报每一位客户的一分信任。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一般是接受购并方的委托,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和 经营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目标公司的各种商业秘密,律师负有对目标 公司商业秘密保守秘密的执业规定的。如果购并双方未能较终完成购并行为,双 方当事人的角色则有可能再度转换为竞争者,并尽可能不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保证函: 在进入调查报告工作之初,要求购并方出具保守目标公司商业秘密的保证函。 如果购并方是一家**的投资公司,或者一家成熟的大型企业,而进行并购的意 愿又是真诚的,那这份保证函不应当成为谈判的障碍。购并方一般会同意出具,建立集体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是集体企业发展的活水。产权的自由顺畅流动,有利于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要灵活开展资本经营,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推进各种性质的资本间的并购、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形成良好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集体资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把集体企业建立在产权合理流动这个基础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就会流于形式。 股份制也是集体资本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决定,是我们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又一重要发展,也为集体企业改制指明了方向。 **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经尽职调查报告的渠道对外泄露。